常見問題
國土計畫的定位及實施期程
解答:
國土計畫法公布施行後,主管機關應擬定「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取代現行區域計畫。依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內政部於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本縣原則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本縣國土計畫,於本縣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一併公告本縣國土功能分區圖;自本縣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實施之日起,區域計畫法將不再適用。
國土計畫目前情形(過程)如何?
解答:
1.國土計畫法105年1月6日公布,行政院定自105年5月1日起施行。 2.107年4月30日內政部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3.本縣國土計畫預定於109年4月30日前公告實施。 4.本縣國土功能分區圖預定於111年4月30日公告實施。 5.本縣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圖預定辦理時程如附件。
為何要擬定縣(市)國土計畫?計畫包含哪些內容?
解答:
(1)依國土計畫法第15條略以:「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或變更。」另依同法第45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第1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2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2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第2項)」,即擬定縣(市)國土計畫為國土法規定應辦事項,爰於內政部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後,本府依規定啟動擬定本縣國土計畫作業。 (2)依國土法第10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載明事項包括: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直轄市、縣(市)之發展目標、基本調查及發展預測、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計畫、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調整、土地使用管制原則、部門空間發展計畫、氣候變遷調適計畫、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建議事項、應辦事項及實施機關、其他相關事項。
未來國土計畫將劃設哪些功能分區?
解答:
未來國土計畫將劃設「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國土保育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四大功能分區。
如果土地被劃成農業發展地區,是否即被限制無法申請興建農舍?
解答:
農舍之興建係依據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至於農業用地範疇及可否興建農舍,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為主,故按目前國土計畫法及全國國土計畫相關規定與內容,均未限制農舍之申請興建。
未來國土計畫怎麼進行土地使用管制?
解答:
(1)目前之非都市土地是按「使用地」編定類別進行現況管制,未來國土計畫將依據「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進行管制。 (2)未來國土計畫各功能分區仍將有使用地之編定(都市計畫區除外),內政部刻研訂「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中,惟為保障現行區域計畫法系下對土地使用編定已經賦予之土地使用權利,後續使用地原則將採「轉載」方式辦理,例如:甲種建築用地可維持為建築用地,如果經過縣府評估不適宜再繼續作建築使用者,則會給予補償。 (3)各功能分區分類及用地上,原已經合法申請使用或設立者,原則均可維持原來使用。
土地被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後,合法建築物會被拆除?
解答:
不會被拆除。依照國土計畫法第32條,既有合法之建築物可以繼續使用,並且可以修繕。但未來如果需要增建、改建(重建),必須符合國土保育地區容許之使用項目,或者作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什麼是海岸管理法?
解答:
為落實維繫自然系統、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因應氣候變遷、防治海岸災害與環境破壞、保護與復育海岸資源、推動海岸整合管理方式,以促進海岸地區之社會、經濟及環境之永續發展,以保護、防護、利用及管理海岸地區土地特立本法。
海岸管理現階段工作重點為何?
解答:
1.落實海岸保護與防護管理機制 劃設海岸保護區與防護區之區位或範圍,及研訂保(防)護原則,並指定保(防)護計畫擬訂機關與擬訂期限,提供各主管機關依循,以落實海岸保護與防護管理機制。 2.劃設特定區位與規範適當利用原則,以促進海岸地區之永續利用 針對海岸地區在自然環境、災害影響或重要人文景觀等不同面向需特別關注之地區,劃設為特定區位,並按其環境特性規範利用原則,以確保海岸地區土地之永續利用。 3.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 海岸具高度脆弱敏感及不易回復特性,為優先保護自然海岸,並維繫海岸之自然動態平衡,應避免開發利用;如因區位無替代性,須使用自然海岸,則開發及利用行為應實施衝擊減輕、異地補償或生態補償,以確保自然海岸之面積及功能零損失。 4.保障公共通行與親水權益 公共通行為海岸政策目的之一,為維護民眾在公共空間自由移動,及沿海和內陸休閒娛樂地區通行與利用等基本權利,避免獨佔性使用,並兼顧原合法權益之保障,應制定相關規定。
什麼是海岸保護區?
解答:
依海岸管理法第12條規定,1.重要水產資源保育地區、2.珍貴稀有動植物重要棲地及生態廊道、3.特殊景觀資源及休憩地區、4.重要濱海陸地或水下文化資產地區、5.特殊自然地形地貌地區、6.生物多樣性資源豐富地區、7.地下水補助區、8.經依法劃設之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及其他重要之海岸生態系統、9.其他依法律規定應予保護之重要地區,應劃設為一級海岸保護區;至於各保護標的之資源條件屬次重要、次珍貴稀有或次特殊者,得劃設為二級海岸保護區。
什麼是海岸防護區?
解答:
依海岸管理法第14條,海岸災害包含:海岸侵蝕、洪氾溢淹、暴潮溢淹、地層下陷及其他潛在災害。有前述海岸災害之一者,得視其嚴重情形劃設為一級或二級海岸防護區,並分別訂定海岸防護計畫。
海岸管理法公告實施後沙灘管制為何?
解答:
1.相關管制規定: 依據海岸管理法第31條之規定:「為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之使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不得為獨佔性使用,並禁止設置人為設施。但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並依其他法律規定允許使用、設置者;或為國土保安、國家安全、公共運輸、環境保護、學術研究及公共福祉之必要,專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2.許可相關規定: 依據「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第4條:「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後段規定,專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案件之適用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分別訂定並公告之。」
如何知道都市計畫內容與進度?
解答:
可至本府國土暨都市計畫資網查詢相關計畫書圖內容及各都市計畫審議進度,倘尚有不清楚的地方,可直接來電詢問,查詢網址如下:http://up.e-land.gov.tw/
如何知道自己所在土地都市計畫為何種分區?
解答:
可至本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便民系統,輸入欲查詢之地段地號,即顯示該分區。查詢網址如下:http://ead.e-land.gov.tw/yilanusezoneforpublic/
宜蘭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適用範圍為何?
解答:
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 1.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2.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3.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宜蘭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相關申請期限?
解答:
1.「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106年5月10公布實施,施行期限至116年5月31日(共10年) 2.109年5月9日以前申請重建,可再多獲10%容積獎勵(時程獎勵,本條列公布實施後3年之內申請) 3.111年5月9日以前申請重建:(本條例施行後5年內申請重建,稅賦減免) a.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b.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c.重建後未移轉所有權者,延長房屋稅減半期間,以10年為限(合計最長12年,以自然人為限)
宜蘭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優惠獎勵?
解答:
1.容積獎勵(坪數增加) a.最高可達建築基地1.3倍之基準容積或1.15倍之原建築容積(8種容積獎勵項目可爭取) b.109年5月9日以前申請還可另外獲得10%基準容積獎勵 2.稅賦減免 a.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b.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c.重建後未移轉所有權者,延長房屋稅減半期間,以10年為限(合計最長12年,以自然人為限)
宜蘭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申請流程?
解答:
1.確認為條例適用範圍 2.申辦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 a.建築物所有權人逾半數之同意 b.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之會議紀錄 3.擬具重建計畫書報核 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 4.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宜蘭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政府相關補助?
解答:
1.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 a.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依總樓地板面積3000m2以下12,000元/棟;3000m2以上15,000元/棟 b.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每棟補助額度不超過評估費用之30%或新臺幣40萬元為限。 2.補助擬具重建計畫費用:每案以新臺幣5萬5,000元為上限。\ 3.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至110年12月31日止,每戶最高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補貼貸款前3年部分利息, 4.重建工程貸款信用保證:每戶以新臺幣300萬元為限,利率依各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辦理,信用保證成數9成,保證手續費年費率0.3%。
查詢土地是否已作為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需準備哪些文件?
解答:
應備文件有: 1.地籍圖謄本。 2.土地登記簿謄本(申請者需為土地所有權人,並檢附第一類土地登記簿)。 3.申請人有確無現有無農舍,檢附使用執照影本。4.代理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
哪裡可取得查詢建築基地法定空地之申請書?
解答:
(1)可上網至宜蘭縣政府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e櫃檯/建設處/下載法定空地查詢申請書。 網站連結:http://online2018.e-land.gov.tw/ (2)至宜蘭縣政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服務櫃臺)領取申請書。
營造業、土木包工業要如何申請設立?
解答:
依營造業法第13條規定:營造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許可: (1)申請書。 (2)資本額證明文件。 (3)發起人或合夥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履歷及認資證明文件。 (4)營業計畫。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營造業名稱及營業地址。 2.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 3.營造業類別及業務項目。 4.專任工程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土木包業免記載)。 5.組織性質。 6.資本額。
營造業、土木包工業要如何申請登記?
解答:
依營造業法第15條規定:營造業應於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登記、領取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始得營業;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1)申請書。 (2)原許可證件。 (3)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4)專任工程人員受聘同意書及其資格證明書。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營造業名稱及營業地址。 2.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及簽名、蓋章。 3.營造業類別及業務項目。 4.專任工程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與其簽名及印鑑(土木包業免記載)。 5.組織性質。 6.資本額。
營造業、土木包工業要如何申請變更?
解答:
依營造業法第16條:營造業申請書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月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
要設立土木包工業,應具備條件為何?
解答:
依營造業法第10條:土木包工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負責人應具有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 二、資本額在一定金額以上。
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俱備資格?
解答:
依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具備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其證明文件如下: 一、服務證明書: (一)在政府機關、公(軍)營機構服務者,應繳驗該機關(構)出具載明任職職系說明之服務證明書。 (二)在依法登記之開業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營造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民營事業機構之營繕單位服務者,應繳驗該事務所、公司或機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其出具載明任職工作性質之服務證明書。 二、經歷證明書:應記載實際擔任之工作或工程之名稱、地點、面積、形態及所任之工作項目、起訖時間等。
土木包工業資本額規定為何?
解答:
依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土木包工業之資本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申辦建造執照開工應備文件為何?及如何辦理
解答:
(1)申報開工應附文件: 1.建築工程開工申報書(一式五份) 2.建造執照(正本及影本三份) 3.營造廠資格審查表(本府專用) 4.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開工查報表 5.施工安全圍籬、告示牌及公共設施之照片(沖洗相片或紙) 6.施工計畫書 7.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申報表(本府專用)及計算式各2份,工程有出土者應檢附計畫書 8.自來水設備審核證明 9.電氣設備審核證明 10.電力配電所審核證明 11.消防設備審查核合格證明文件 12.污水處理設備圖說或污水下水道送審證明 13.電信設備送審證明 14.空污費繳款書(至環保局下載) 15.避雷、升降、機械停車等設備圖說 16.結構詳圖(需經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簽證) 17.無需使用塔式起重機具切結書 18.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現場清查紀錄表 19.營建工程落實污染防制(治)輔導紀錄單 20.圍籬綠美化計畫。21. 宜蘭縣建築工地登革熱防治工作計畫書。 註:A、文件1、4:請至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http://cpabm.cpami.gov.tw/index.jsp;jsessionid)下載「建築申請書表系統」軟體,登打資料後,產生所需申請文件。 B、文件3、5、7、17、18、19、20、21:請至本府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e櫃檯/建設處/建造執照申報開工,下載文件登打。 (2)備妥上開文件,並執行網路資料傳輸作業並列印傳輸編號。 (3)與本府各區使用執照承辦人及營造業承辦人約定申報開工時間。 (4)申辦開工當日,由承造人攜帶承攬手冊(需記載完成及請起造人完成用印)會同營造廠專任工程人員或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至現場申報開工。 (核符規定者當場檢還執照,即可掛號視為完成開工程序。)
房子因修繕,拆除後裝潢材料、土石方(磚塊及混凝土、磁磚、門、窗)等建築廢棄物,應如何申報及處理?
解答:
房子修繕倘屬建築法第9條第4項所稱之修建行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應先取得建築許可始得辦理拆除,拆除後之裝潢材料、土石方(磚塊及混凝土、磁磚、門、窗),屬於建築廢棄物,可以委託合法登記之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資源回收處理業清運處理。
我家要蓋鐵皮屋,是否要申請建築執照?
解答:
依建築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 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 三、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 四、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涉及上開建造行為時,應依同法第9條規定委託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申請建築許可,非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我想改造自家居住環境為綠建築環境,可以從哪邊獲得相關資訊?
解答:
本府備有「宜蘭縣綠建築更新診斷及改善推廣手冊」可供參考,詳情可洽本府建設處建管科或宜蘭建築師公會。
有關民眾檢舉違章建築後,處理程序為何?
解答:
本府將以「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通知鄉、鎮、市公所依法查報,俟查報單至府後,續依同法第5條規定,通知違建人依建築法第28條暨第30條等規定補申請建照,倘逾期(通知補照後30日內)未補辦或補辦不合規定時,以違建拆除處分,並續依「宜蘭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取締辦法」第2、3條規定辦理。
廣告物要如何申請呢?
解答:
(一)廣告物類別: 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2條: 1.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2.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 、綵坊、牌樓等廣告。 (二)廣告物規模: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3條,下列規模免申請雜項執照: 1.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2公尺者。 2.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6公尺者。 3.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6公尺者。 4.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3公尺者。 (三)設置地點:建築基地內。 (四)申請程序: 1.廣告物應申請雜項執照者: 應先向本府建設處建管科取得雜項工作物使用執照後,再向本府委託審查之宜蘭縣廣告工程商業同業公會提出申請,俟公會審查通過後,由本府核發使用許可證,一般期限為5年。 2.廣告物免申請雜項執照者:逕向本府委託審查之宜蘭縣廣告工程商業同業公會提出申請,俟公會審查通過後,由本府核發使用許可證,一般期限為5年。
社區想申請退公共基金如何辦理?
解答:
(一)公寓大廈於完成管理組織報備,領得公所核發「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後,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向本府建設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撥付公共基金(內政部93.4.5台內營字第09830083022號函示)。 (二)「申請退還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申請書(申請人:管委會名稱及主委用印,註明聯絡電話。格式不拘),應檢附原繳交之公共基金收據正本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檢測設備移交紀錄表、建物使用執照、管委會之銀行(郵局)開戶帳號等影本資料,並請洽本府建設處使用管理科(承辦人員)完成退還該公共基金清冊用印(管委會及主委章)後,由業務單位依規定程序簽辦核退作業,並於奉核可後由主計單位匯入管委會提供帳號之銀行專戶,完成本退還作業。
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是甚麼?
解答:
依建築法第77條之4及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規定,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昇降設備之管理人應定期委託領有內政部核發登記證之專業廠商(以下簡稱保養廠商)負責維護保養,管理人應於使用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廠商向本府指定之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申請安全檢查,並取得使用許可證方得使用。